來源:險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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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買份保險就能隔離債務,法院也動不了”——不少保險銷售人員口中的“避債神器”,如今被多地法院的強制執行案例打臉。
近日,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通過提取被執行人保單現金價值,成功為申請執行人追回欠款,類似案例在全國多地接連上演,讓“保險避債”的說法失去了立足之地。
多地法院出手 保單現金價值被直接劃扣
在南陽市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,被告謝某某在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,堅稱“沒錢可還”。
執行干警深挖財產線索時發現,謝某某名下持有一份人身保險。依據法律規定,保單現金價值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性權利,可依法強制執行。即便執行干警多次釋明法律后果,謝某某仍態度強硬,甚至放話“敢取我保險試試”。
最終,法院果斷采取措施,前往保險公司扣劃了涉案保單的現金價值,將案款足額發放給原告楊某某。
無獨有偶,內蒙古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人民法院2024年8月的一份執行裁定書顯示,多名被執行人的保單現金價值被依法劃扣。其中,有人名下保單被劃扣10萬余元,最少的也有2970元,涉及陽光人壽、中國人壽、中國平安等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。
河南省靈寶市人民法院也處理過類似案件,被執行人錢某名下的保單包含重疾險、分紅險和理財型附加險,法院最終扣劃了其中理財性質險種的現金價值,順利執結案件。
強制執行有依據 多地高院早有明確規定
這些案例并非個例,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司法共識。
雖然《保險法》規定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,但這并不意味著保單可以逃避強制執行。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了可執行財產的范圍,而四川、上海、江蘇等多地高院早已出臺文件,明確人身保險的現金價值、紅利、生存金等財產利益,均可被法院凍結、扣劃。
四川高院2023年聯合金融監管部門發布的指引就明確,只要是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的財產利益,保險公司都有義務協助法院執行;上海高院也規定,投保人、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均為被執行人時,法院可直接凍結扣劃保單權益。
“避債” 有嚴格前提
那么,保險銷售人員宣稱的“避債”功能到底是否存在?答案是:存在,但有嚴格前提,絕非“買了保險就萬事大吉”。
法律專家解釋,只有兼具較強人身專屬性、現金價值低但保障功能突出的保單,比如重大疾病保險、意外傷殘保險等,法院才可能基于比例原則審慎豁免執行。而那些帶有理財性質的分紅險、萬能險、投資連接險,因其財產屬性明確,幾乎都會被納入執行范圍。
更重要的是,“避債”不能成為逃避法定義務的工具。
金融監管總局2023年出臺的《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》明確規定,保險銷售宣傳不得隱瞞限制條件,不得進行虛假或夸大表述。如果投保資金來源不合法,或是為了逃避債務刻意購買保險,即便設計了復雜的保單架構,法院也可能“穿透”審查,照樣強制執行。
即便想通過保單進行合理的資產規劃,效果也十分有限。業內人士介紹,想要實現一定的風險隔離,需明確指定身故受益人,且最好指定多人,避免理賠金成為遺產被用于還債。更專業的保險金信托工具,也需在財產來源合法、不規避法定義務的前提下才能生效。
結語
這些強制執行案例再次警示:保險的核心功能是風險保障,而非逃避債務的“避風港”。妄圖通過購買保險隱匿財產、對抗執行,最終只會得不償失。
對于消費者而言,切勿輕信銷售人員的“避債”夸大宣傳,購買保險應聚焦保障需求,同時敬畏法律權威。












